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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有权不享受村民福利,包括分红、参加村民公益活动、理由是户籍在村里的村民有固定工作

发布时间:2026-08-28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户籍在村里的村民因有固定工作被取消权益的处理,存在以下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。1.村民已自愿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:若村民书面申请放弃成员资格,且经村民会议表决通过,村民小组可取消其权益。这种情况下,“有固定工作”可能是村民放弃资格的原因之一,但需以自愿书面申请和合法程序为前提,否则仍属违法。2.村规民约经合法程序制定且与法律不抵触:若村规民约明确规定“有固定工作且连续多年未参与村集体劳动的村民,可经村民会议表决取消部分福利”,且该规定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,同时未剥夺选举权等法定权利,则部分福利取消可能有效,但选举权仍受法律保护。3.村民已迁入城镇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:根据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》,若村民已脱离村集体生产生活,且享受城镇社保,可能丧失成员资格,村民小组可取消其权益,但“有固定工作”需结合户籍、生活地等因素综合判断,不能单独作为依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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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户籍在村里的村民因有固定工作,村民小组是否有权取消其村民福利、选举权等权益,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。村民小组无权仅以“有固定工作”为由取消户籍在村村民的村民福利、选举权等权益。1.若村民小组仅以“有固定工作”为由直接取消权益:该行为违法,因为固定工作并非剥夺村民权益的法定或约定事由,村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与是否有固定工作无直接关联。2.若村民小组取消权益经过村民会议合法表决且村规民约有明确规定:需审查村规民约是否与法律抵触,若规定“有固定工作即丧失权益”,因违反法律对村民资格的认定标准,该规定无效。3.若村民虽户籍在村但已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(如已迁入城镇并享受城镇社保):村民小组可依据合法程序取消其权益,但“有固定工作”本身不构成丧失资格的直接依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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户籍在村里的村民因有固定工作被取消权益,可能面临以下法律风险。1.选举权被剥夺的风险:若村民小组以“有固定工作”为由禁止村民参加村委会选举,违反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第十三条,村民的政治权利受到侵害。例如,村民张某户籍在村且有固定工作,村民小组以其“不依赖村集体”为由不让其参与选举,张某的选举权被非法剥夺。2.经济利益损失的风险:村集体分红、福利属于村民的合法财产权益,被取消后将直接造成经济损失。例如,村集体每年发放土地流转分红,村民李某因有固定工作被排除在外,导致其每年损失数千元分红收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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针对户籍在村里的村民因有固定工作被取消村民福利、选举权的问题,我们结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的规定进行法律分析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(2018年修订)第二十四条,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(包括集体经济收益使用、公益事业参与等)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。村民的选举权是宪法赋予的政治权利,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,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,不分职业,只要户籍在本村且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,均有选举权。本案中,村民小组以“有固定工作”为由取消权益,既未经过村民会议合法表决,也不符合法律对村民资格的认定标准,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。因此,该行为无法律依据,村民有权主张恢复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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